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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李仁斌与安庆新城悦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民初108号

原告:李仁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助旭,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木材加工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梁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仁斌与被告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仁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仁斌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盛蓝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