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超刚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
经营者:严保伟,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杨再松
审判员查世庆
审判员侯永言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刘柯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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