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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安庆市山寨兵马俑因商标侵权惹争议

  开心财税获悉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某景区内,出现了号称中国最大的山寨兵马俑群。该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称: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且“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已注册商标,也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是侵权行为。

 

  历史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秦始皇兵马俑属于典型的历史文物估计。事实上,早在两年前,耗时九年,斥资300亿元打造的浙江横店的圆明新园对外开放。该园完全按照1:1比例复制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圆明新园也因为版权问题曾引起公众热议。那么历史文物古迹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遵守何种规则?

 

  据了解,国家文物局在2009年5月l5日在颁布的《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应与文物复制单位签订文物复制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一级文物的复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和省级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复制二、三级文物,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级文物收藏单位复制二、三级文物,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般文物的复制,由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负责人审批。”因此,秦始皇兵马俑如果被认定为特定等级的文物,那么对其复制,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复制报批手续。

 

  文物古迹形象: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知名度众所周知。因此,他人对秦始皇兵马俑进行复制并商业展出时,若进行虚假宣传使人误以为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或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存在管理、合作、许可等关系,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对于攀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和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义的,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

 

  除了不能使用兵马俑管理机构的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外,同样不能侵害其对兵马俑名称或形象注册的商标权。目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已经将“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等注册为商标并享有商标权,因此,其他经营者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就会涉嫌侵害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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