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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首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885526号“首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若其获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且申请人已对第17605855号【割草机; 机锯(机器); 搅拌机; 金属加工机械; 切割机; 石材切割机; 电锤; 发电机; 清洗设备; 农业机械;】“首谷SOLG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首谷”与引证商标“首谷SOLGOO”相比较,二者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首谷”,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割草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割草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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