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生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然之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95467号“自然之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拥有第7859127号“自然之露及图”商标,本次仅重新设计了字体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14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95467号“自然之露”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9546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正生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谷类制品(3008)、茶(3002)、咖啡(3001)、甜食(3006)、甜食(3004)、面包(3006)、糕点(3006)、面条(3009)、调味品(3016)、酵母(3017)、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