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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北京形鹤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四海中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北京形鹤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四海中古”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7052号“四海中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86571号商标、第22669358号商标、第46250146号商标、第25064956号商标、第20603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包含“四海”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87052号“四海中古”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8705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4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形鹤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3801)、付费电视节目播放(3801)、在全球通信网络、互联网和无线网络上同步播放电视(3801)、互联网广播服务(3801)、计算机终端通信(3802)、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3802)、提供在线论坛(3802)、利用互联网提供聊天线路(3802)、声音、图像、信号和数据的网络传送(3802)、通过全国或全球网络传送信息(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