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春晓花开”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380425号“春晓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80131号“春暖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35844号“春暖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87264号“春暖花开产后护理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决定书、相关解释资料、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晚礼服出租;举行葬礼”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晚礼服出租;举行葬礼”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晚礼服出租;举行葬礼”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晚礼服出租;举行葬礼”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春晓花开”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春暖花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在“晚礼服出租;举行葬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晚礼服出租;举行葬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380425号“春晓花开”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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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群 4501;4502;4503;4504;4505;4506;
申请/注册号 59380425 申请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国际分类 4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