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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K株式会社第60075641号“NOK”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NOK株式会社第60075641号“NOK”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75641号“N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2083号商标、第19613628号商标、第31137377号商标、第31179369号商标、第32298204号商标、第32311457号商标、第34232279号商标、第40986606号商标、第22522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九提出撤销申请,已对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将对引证商标三、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九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电能”以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075641号“NOK”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007564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25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NOK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工业用油脂(0401)、工业用油(0401)、石油(原油或精炼油)(0401)、燃料油(0402)、汽油(0402)、燃料(0402)、燃料(0403)、工业用蜡(0404)、蜡烛(0405)、除尘制剂(0406)、电能(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