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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温与科尔斯国际有限公司“DENSO BORE-WRA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温与科尔斯国际有限公司“DENSO BORE-WRAP”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7561号“DENSO BORE-WR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8962号“DEN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介绍和产品手册、产品说明书。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NSO BORE-WRAP”完整包含引证商标“DENSO”,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涂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97561号“DENSO BORE-WRAP”商标:

申请/注册号:6279756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3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温与科尔斯国际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管道用橡胶接头(1703)、管道用非金属接头(1703)、管道用非金属附件(1703)、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1705)、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1705)、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1706)、绝缘胶带(1706)、绝缘涂料(1706)、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