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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莱恩瑟特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莱恩瑟特 LANCETIN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杭州莱恩瑟特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莱恩瑟特 LANCETIN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07868号“莱恩瑟特 LANCET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8073号“莱恩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507868号“莱恩瑟特 LANCETINC”商标:

申请/注册号:6050786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1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杭州莱恩瑟特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3706)、医疗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3706)、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修理或维护(3706)、医疗设备和仪器维护(3706)、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3706)、计算机系统的安装(3706)、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安装、修理和维护(3706)、摄影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3710)、外科设备消毒(3717)、显微镜的保养和修理(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