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576364号“六庭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6364号“六庭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091115号“金六庭KING LI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六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576364号“六庭记”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357636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2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郑俊鸿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饭店商业管理(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