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衣龙服装有限公司“一台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8566号“一台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台人”,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4078566号“一台人”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407856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19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东衣龙服装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蒸馏饮料(3301)、葡萄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白酒(3301)、清酒(日本米酒)(3301)、青稞酒(3301)、食用酒精(3301)、烧酒(3301)、米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