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恒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Henfe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25833号“Hen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97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92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4004772号“平衡顺物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25833号“Henfen及图”商标:
HENFEN
申请/注册号:242258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株洲恒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货物展出(3501)、广告(3501)、寻找赞助(3508)、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人员招收(3504)、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市场营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