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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59089号“双胞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7309号“双胞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专用权已丧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为“双胞胎”,指定使用在“饲料”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另,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有效的效力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259089号“双胞胎”商标:

申请/注册号:6025908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1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3106)、动物催肥剂(3108)、动物食品(3108)、宠物食品(3108)、动物饲料用氧化钙(3108)、动物可食用咀嚼物(3108)、动物食用酵母(3108)、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3108)、饲料(3108)、动物饲料(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