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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59004240号“H CARD SD X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第59004240号“H CARD SD XC”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04240号“H CARD SD X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43651号“CARD”商标、国际注册第1495607号“CARD”商标、第6340898号“C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芯片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芯片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004240号“H CARD SD XC”商标:

商品/服务 芯片卡; 芯片卡读卡器; 存储卡; 视频游戏卡; 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 USB闪存盘; 内存扩展卡; 闪存卡读卡器; 存储卡读卡器 

类似群 0901;    申请/注册号 59004240 申请日期 2021年09月04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惠州市睿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贤49号金浩源大厦B座303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