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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NUW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广州方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NUW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0399号“NU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5970号“NUWA”商标、第14550749号“NUWAJEWEL”商标、第14550750号“NUWAJEWELLERY”商标、第14550751号“NUWAJEWELRY”商标、第14550745号“NVWA”商标、第14550746号“NVWAJEWELRY”商标、第14550747号“NVWAJEWEL”商标、第14550748号“NVWAJEWELL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构成、字形、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鉴定证书、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与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六至八的显著识别英文“NVMA"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并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30399号“NUWA”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3039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0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方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1401)、首饰盒(1402)、耳环(1403)、手镯(首饰)(1403)、珠宝首饰(1403)、链(首饰)(1403)、戒指(首饰)(1403)、手表(1404)、表(1404)、钟(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