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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方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NUW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广州方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NUW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9286号“NU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65337号“NVWA”商标、第54123960号“NUWA MASK”商标、第28378869号“NV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构成、字形、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鉴定证书、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并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09286号“NUWA”商标:

商品/服务 洗衣剂; 清洁制剂; 抛光制剂; 研磨剂; 香精油; 化妆品; 牙膏; 香; 动物用化妆品; 空气芳香剂 

申请/注册号 63009286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3日 国际分类 3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州方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林路18号6栋301-1643房(仅限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