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26698号“柔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6698号“柔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9864号、第10874777号、第366372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名下已有“酱柔”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另,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26698号“柔酱”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伏特加酒; 黄酒; 烧酒; 威士忌; 果酒(含酒精); 葡萄酒; 烈酒(饮料); 白兰地; 白酒
类似群 3301; 申请/注册号 62226698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18日 国际分类 33
申请人名称(中文) 王雪
申请人地址(中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路红光村酱品厂组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