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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62662012号“UNTITLED ARTWORKS C/O ERASMO A.CIUFO”商标驳回复审

第62662012号“UNTITLED ARTWORKS  C/O ERASMO A.CIUFO”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2012号“UNTITLED ARTWORKS C/O ERASMO A.CIU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UNTITLED ARTWORKS”具备显著性,后半部分添加了设计师的姓名“ERASMO A.CIUFO”可进一步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ERASMO A.CIUFO”护照复印件及中译文;关于申请人、“ERASMO A.CIUFO”及“UNTITLED ARTWORKS”品牌的简介;发票、订单及快递单复印件及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662012号“UNTITLED ARTWORKS C/O ERASMO A.CIUFO”商标:

申请/注册号:6266201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7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莱特格瑞玛简易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1401)、首饰盒(1402)、饰针(首饰)(1403)、人造珠宝(1403)、钥匙圈(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1403)、衬衫袖扣(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