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分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62819657号“益分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19657号“益分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益分宝”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19657号“益分宝”商标:
申请/注册号:6281965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4 国际分类:40类 材料加工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东益分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空气净化(4013)、纸张加工(4005)、烧制陶器(4007)、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4012)、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4012)、焊接服务(4002)、废物和垃圾的回收(4012)、废物回收(4012)、垃圾处理(4012)、塑料的回收利用(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