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艾修伯里民间协会-圣艾修伯里-达加叶遗产管理委员会“小王子”商标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18011号“小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了第5191406号“小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39459号“Little Pr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23233号“小子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若引证商标一、三被撤销、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王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小王子”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Little Prince”(可译为:小王子)含义对应,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小子王”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8011号“小王子”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80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圣艾修伯里民间协会-圣艾修伯里-达加叶遗产管理委员会
商品/服务项目:工装裤(2501)、制服(2501)、紧身胸衣(内衣)(2501)、睡袍(2501)、内衣(2501)、围裙(衣服)(2501)、斗篷(2501)、连裤内衣(2501)、海滨浴场用衣(2501)、浴衣(2501)、女式连身内衣(2501)、衣领(衣服)(2501)、睡衣裤(2501)、雨衣(2504)、戏装(2505)、化装舞会用服装(2505)、睡眠用眼罩(2513)、浴帽(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