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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邻小姐 ms.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邻小姐 ms.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25861号【餐厅; 酒吧服务;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烹饪设备出租; 咖啡馆; 动物寄养; 备办宴席; 会议室出租;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养老院; 】“邻小姐 ms.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57213号【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商标

第9774372号【备办宴席; 餐厅;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饭店; 柜台出租;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为动物提供食宿; 养老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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