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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菲莱尔公司“CHORUS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例

艾菲莱尔公司“CHORUS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342192号“CHOR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05228号“CHO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准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展开协商会谈。一旦成功取得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信,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内在显著性,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截屏;2、《英汉大辞典》摘页;3、申请人所获奖项、媒体相关报道;4、“互联网档案馆”百度百科释义;5、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证据;6、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书公证认证件;7、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签署的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进行注册和使用的《同意信》、《商标共存同意协议》及附件、协议补充,且经公证、认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342192号“CHORU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34219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1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艾菲莱尔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话会议服务(3802)、通讯服务(3802)、提供语音聊天服务(3802)、信息传送(3802)、电话通讯(3802)、移动电话通讯(3802)、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2)、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3802)、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数据流传输(3802)、信息传输设备出租(3802)、电讯设备出租(3802)、视频会议服务(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