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VRSTAG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32676号“VRST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72889号“VIST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字母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视频网站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及无线电节目制作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2676号“VRSTAG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3267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上海乐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4105)、娱乐信息(4105)、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娱乐服务(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