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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启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串串星球”与“串串星文化传媒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石家庄启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串串星球”与“串串星文化传媒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7311号“串串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商标现转让于“河北创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417006号“串串星文化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读音呼叫、组成元素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927311号“串串星球”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273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8-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2-07 专用权期限:2019-02-07至2029-02-06

申请人:石家庄启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饭店商业管理(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销(3503)、演员的商业管理(3504)、复印服务(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