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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积实业有限公司“Sunn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上海阳积实业有限公司“Sunn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76275号“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97681号“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2745号“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英文“sunny”,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3576275号“Sunny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7627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阳积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体育活动器械(1001)、弹性绷带(1008)、家用电动按摩装置(1001)、护理器械(1001)、残障者用助行架(1008)、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振动按摩器(1001)、医用床(1004)、理疗设备(1003)、医用支架(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