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米”与"米桔"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945523号“橘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90863号"米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橘米",其与引证商标"米桔"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45523号“橘米”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455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2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张国键
商品/服务项目:生物学研究(4212)、包装设计(4216)、艺术品鉴定(4224)、无形资产评估(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