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商标驳回复审条件,“漕粮CAOL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北京漕粮酒业有限公司“漕粮CAOL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11415号“漕粮CAO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漕粮CAOLIANG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5765号“古秘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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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将皮具实业有限公司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22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72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设计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假饵;钓鱼线;钓鱼用大鱼钩;钓鱼竿用盒;钓鱼用铅坠;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钓鱼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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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冲浪板有限责任公司“CATCH SUR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3187号“CATCH SUR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121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CATCH SURF”商标已在美国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杂志报道、先判决书、其他国家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CATCH SURF”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它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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