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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桓亚文化有限公司“IP熊 IPxi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湖州桓亚文化有限公司“IP熊 IPxi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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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4310151号“IP熊 IP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没有完全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且申请人商标已经在广泛使用,并且已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推广,如果本商标被驳回,将会对申请人的商标权益造成严重不公。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887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68105号“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3378号“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和文字组合而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所指事物、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文字部分“iP熊”分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熊”及引证商标三“IP”,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10151号“IP熊 IPxio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1015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州桓亚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领带(2511)、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5)、服装(2502)、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服装(2501)、皮带(服饰用)(2512)、服装(2503)、袜(2509)、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帽(2508)、游泳衣(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