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之星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3461号“晨光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1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4704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87869号“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服务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不予核准注册,将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晨光之星”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晨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33461号“晨光之星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334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舒从光
商品/服务项目:电视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广告策划(3501)、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2)、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户外广告(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