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琳妹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7897号“琳妹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45998号“林妹妹及图”商标、第19492382号“林妹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琳妹妹”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林娃娃”、引证商标二“林妹妹”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87897号“琳妹妹”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878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王琳
商品/服务项目:快餐馆(4301)、咖啡馆(4301)、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动物寄养(4305)、饭店(4301)、餐厅(4301)、养老院(4303)、烹饪设备出租(4306)、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茶馆(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