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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454110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54110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41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04330号“狼彩及图”商标、第12284112号“哈士奇及图”商标、第11225734号“华狼HUAL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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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4110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411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8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李春雷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滑轮(非机器用)(0612)、金属杆(0601)、钢管(0602)、垫片(填隙片)(0607)、包用金属锁(0610)、金属管(0602)、金属垫圈(0607)、金属标志牌(0614)、铝丝(0605)、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