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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世纪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世纪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60623号“世纪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旅游小姐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在全球范围内的组织、执行等工作,“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美誉度,“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及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了多个“世界旅游小姐”中英文商标,共同组成了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系列商标体系,申请商标为“世界旅游小姐”的系列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拓展和延续。三、申请商标“世纪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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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世界旅游小姐”《授权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世界旅游小姐”系列活动的相关文件及公证书;2、“世界旅游小姐”节目播出证明及相关报道宣传资料;3、“世界旅游小姐”部分活动照片、门票、邀请函;4、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系列商标打印资料;5、合肥某公司侵犯“世界旅游小姐”知识产权案例资料及异议、异议复审裁定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世纪旅游小姐”、英文“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世纪旅游小姐”与申请人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赛事活动名称不一致,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选美竞赛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已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了多个“世界旅游小姐”商标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060623号“世纪旅游小姐 MISS TOURISM WORL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606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演出(4105)、安排选美竞赛(4102)、电视文娱节目(4105)、演出制作(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教育(4101)、安排和组织大会(4102)、培训(4101)、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