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容能科贸有限公司第2487175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71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47735号“星梦想XINGMENG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55022号“军航JUN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47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53611号“沧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 、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7175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7175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容能科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教育考核(4101)、书籍出版(4104)、教育信息(4101)、筹划聚会(娱乐)(4105)、演出(4105)、安排和组织大会(4102)、娱乐服务(4105)、组织体育比赛(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体育教育(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