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吧花甲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0245号“奔跑吧花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820578号“奔跑吧 KEEP RUNNING及图”商标、第16079483号“奔跑吧便当 ADCLOL”商标、第19863962号“奔跑吧小海鲜”商标、第22576793号“奔跑吧小牛排”商标、第16214347号“奔跑吧火锅”商标、第21796822号“奔跑吧火锅”商标、第16694333号“奔跑吧龙虾 熟食及图”商标、第19975625号“奔跑吧!五花肉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110245号“奔跑吧花甲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024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艾向余
商品/服务项目:烹饪设备出租(4306)、餐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酒吧服务(4301)、饭店(4301)、咖啡馆(4301)、餐厅(4301)、养老院(4303)、茶馆(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