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宝露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慈”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5254号“大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第7007130号“大慈DA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大慈”系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25254号“大慈”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252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宝露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果汁饮料(3202)、矿泉水(饮料)(3202)、无酒精饮料(3202)、豆类饮料(3202)、植物饮料(3202)、奶茶(非奶为主)(3202)、饮料制作配料(3203)、水(饮料)(3202)、无酒精果汁(3202)、啤酒(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