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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2077207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2077207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077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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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697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7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05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88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同使用在技术研究、化学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