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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支付LongPay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龙支付LongPay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458454号“龙支付Long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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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4856678号“龙宝支付”商标、第8339097号“龙支付”商标、第8970142号“LONG ENERG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多年,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龙支付”与引证商标一“龙宝支付”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质量检测外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