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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佳宝贝UCAR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优佳宝贝UCAR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0700号“优佳宝贝U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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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056564号“悠家客uCare”商标、第7098082号“优优宝贝”商标、第11183963号“优康宝贝”商标、第18612970号“优米宝贝”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