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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健XIJIA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习健XIJIAN”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1664号“习健XI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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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52838号“XI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申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系列商标;申请人参加的展会及合同发票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部分“XIJIAN”与引证商标“XIJI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习健XIJIAN”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