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叶子 ONE LEAF”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42824号“一叶子 ONE LEA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49894号“A-LEA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2660号“一叶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9556号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含有相同的英文字母“LEAF”,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棉、人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蜂蜜、医用敷料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本案裁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申请/注册号:2294282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27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