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比瑞吉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VIGOR SAG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7805号“VIGOR S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632108号“S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VIGOR SAGE”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英文“VIGOR SAG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SAGE”,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食用饼干、活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供展览用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