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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斯商店采购公司“MICHAEL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迈克尔斯商店采购公司“MICHAEL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57408号“MICHAE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50648号“卖可 24小时便利店 MICHA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91826号“MICHEL'S PATISSE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