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第2505705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57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859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53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00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4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图形及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