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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18eighteeng”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1902号“18eighte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2738号“eighteensound18及图”商标、第11636688号“18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eighteen18”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3D眼镜;眼镜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互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