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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416699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66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08283号“海豚直播及图”商标、第4884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因第24166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51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