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22314号“香槟玫瑰Champagne R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94350号“香菲玫瑰XIANG FEI MEI GUI”商标、第11060242号“香约玫瑰Meet-Rose”商标、第11440314号“香妃玫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研磨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玫瑰油、磨光用石头、研磨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香槟玫瑰”、拉丁字母组合“Champagne Rose”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香槟玫瑰”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香菲玫瑰”、“香约玫瑰”及引证商标三“香妃玫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