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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15709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未经许可,播放了涉案作品(作品名单详见附表一)。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

其他案涉歌曲是其购买的设备里面自带的,系统购货商与天禾集团有授权协议,未侵犯复制权。

案件事实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作品(作品名单详见附表一)著作权由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享有,因作品载体DVD光碟能够证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了署名,且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之规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音集协已与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机构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对涉案作品(见附表一)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未经许可播放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因

涉案可信时间戳,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实施了播放行为;且可信时间戳所附播放录像其中部作品(见附表一编号为1至289)与涉案作品音乐、画面均一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音集协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4335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侵权作品289部(见附表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335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