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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皮皮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皮皮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30128572号“皮皮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皮皮鲁”是童话大王郑渊洁于1981年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极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皮皮鲁”已与郑渊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皮皮卤”利用谐音傍名“皮皮鲁”侵犯了郑渊洁与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和著作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郑渊洁给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

  2、《皮皮鲁外传》图书版权页;

  3、《北京青年报》对郑渊洁及其作品的报道;

  4、维纤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

  5、国家反盗版形象大使证书;

  6、相关媒体发布的“672个侵权商标逼停总发行量2亿册影响了中国5代读者荣获联合国国际版权创意金奖已经36岁的《童话大王》月刊”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郑渊洁于2010年6月将其享有的皮皮鲁、鲁西西等名下的作品及作品中的人物授权于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行使相关的商标、版权、书籍的运营管理与使用权利。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郑渊洁作品中“皮皮鲁”角色名称权益,从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根据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皮皮鲁”作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及角色名称在被异议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由此知名的童话作品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郑渊洁及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知名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鉴于该童话中的角色名称“皮皮鲁”并非汉语中常用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而本案中,争议商标“皮皮卤”与郑渊洁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皮皮鲁”文字构成相近,且读音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郑渊洁的许可或与郑渊洁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地利用了申请人知名童话及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童话人物形象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郑渊洁童话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断系争商标是否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应首先判断其主张著作权的标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申请人主张“皮皮鲁”为郑渊洁创作并发行的少儿读物的作品名称,且为故事主人公名称,但作品名称及故事主人公名称本身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此外,争议商标“皮皮卤”文字为普通字体表现形式,非特殊的书写形式,亦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美术作品或书法作品。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另,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13215482、10302056、3302660号等12枚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鉴于申请人非上述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案亦无证据证明其系上述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对上述引证商标不具有主张在先商标权利的资格。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0128572号“皮皮卤”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30128572 商标申请日期:2018-04-09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4-21 专用权期限:2019-04-21至2029-04-20

申请人:成都建吉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奶制品(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