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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御凤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御凤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32611714号“御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始创于1848年,至今已有168年的历史。自1985年起,申请人的“老凤祥”及其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鳳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424号“鳳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老鳳祥”商标于2000年被认定为珠宝、首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易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老鳳祥”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

  2、“老鳳祥”商标的使用说明、申请人官网截图、媒体报道、宣传材料;

  3、“老鳳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

  4、荣誉证书;

  5、百度关于申请人及其“老鳳祥”品牌的搜索结果、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

  6、全国门店分布图、部分门店信息、产品图样、销售发票、德勤2017年全球奢侈品报告、包装委托合同;

  7、《现代汉语词典》关于“御”字的含义解释;

  8、其他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是根据其自身经营需要设计而成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更不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或纸板制盒;海报等商品上。2019年1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6月2日,争议商标经(2020)商标异字第55200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7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00年,申请人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鳳祥及图”商标被认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4、我局于商评字[2017]第000014787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老鳳祥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我局于商评字[2021]第000005226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老鳳祥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5、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编号为09020。

  2007年9月,申请人的“老凤祥”牌贵金属镶嵌饰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0年,申请人的“老凤祥”品牌被中国黄金协会授予“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称号。

  2013年5月,申请人的“老凤祥”品牌被上海品牌发展研究中心评为“2012年度上海十大品牌”。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证据。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7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纸制或纸板制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第3、4、5项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鳯祥”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老鳯祥”商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御凤祥”与申请人“老鳯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进而减弱申请人“老鳳祥及图”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2611714号“御凤祥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32611714 商标申请日期:2018-07-31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07-14 专用权期限:2019-04-07至2029-04-06

申请人:刘均平 

商品/服务项目: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纸制或纸板制盒(1609)、包装纸(1609)、包装用粘胶纤维纸(1609)、纸或纸板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1609)、纸或纸板制填充材料(1609)、纸箱(1609)、纸或纸板制广告牌(1604)、说明书(1606)、海报(1606)